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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乐山上河街棚户区为何不动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11-06 15:29 已回复

乐山市市中区上河街棚户区拆迁已快两年了,为何迟迟不动工?请市政府向老百姓公示一下为什么?到底你们的工作做到哪一步?
现在拆迁户们搬出去近两年,物价在上涨,安置费不涨,搬家费只给一次,但实际上我们已办了几次家,这些损失谁承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12-06 16:06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反映的上河街棚改项目工程何时动工和搬迁费、过渡费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动工时间和工作进展的问题
上河街办事处辖区内的上、中、顺棚改项目,拆迁范围涉及上河街、顺城街、滨河路南段、中河街、学道街、后河街,共五条街道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总户数734户,拆迁总面积67190.82㎡,是拆迁户数多,拆迁面积大,涉及企业、单位多,困难大的一个棚改项目。
2010年7月1日起启动该项目棚户区房屋改造,广大被拆迁户积极支持,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棚改办共同努力,签约率达100%。2011年2月该项目启动搬迁,多数被拆迁户积极配合搬迁,房屋拆除工作也有序进行。但也有少数被拆迁户对之前所签协议反悔、搬迁中持观望态度,想获取更大利益,搬迁进展开始缓慢。在搬迁过程中,市、区相关部门本着依法拆迁、和谐拆迁的精神耐心细致地做被拆迁户工作。截止到目前,该项目仍有三户签约被拆迁户未搬迁,阻碍了工程规划建设的进行,多次协商无果,最后有关部门重新调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招投标工作。目前,该棚改项目已完成了招投标,正抓紧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将尽快开工。同时我们继续做三户被拆迁户的工作,争取协议搬迁。
二、关于安置费、搬家费
网民所说安置费是棚改被拆迁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即过渡费),网民所说搬家费是棚改被拆迁住户的搬迁补助费(即搬家费)。两项均是根据棚改政策按时足额发放,而且提高了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政策规定及标准调整是:
原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是依据2009年9月发布的《乐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府发[2009]27号)第十一条第六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的:
被拆迁房屋系框架、砖混结构的,按5元/平方米•月计发;属于砖木(木)结构的,按3元/平方米•月计发,每户每月享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2010年8月《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乐府办函[2010]117号)将上述标准调整为6.5元/平方米•月计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即超期过渡费),原来是依据《乐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九条第二款即“安置还房交付时间,甲方应在乙方同一拆迁改造片区的被拆迁户全部腾交房屋后十八个月内交给乙方。”的协议约定计发的。
考虑到物价上涨、广大被拆迁户自行租房过渡不便等一些因素,今年7月,政府专门出台《备忘录》,对于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
自签订协议并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延长的,其停产停业补偿费也按棚改政策规定给予了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目前已按季度同期发放到广大被拆迁户手中。
(二)搬迁补助费的政策规定及标准调整是:
原来的搬迁补助费发放标准是依据2009年9月发布的《乐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府发[2009]27号)第十一条第七项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执行的: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按300元/户•次计发;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6元/平方米•户•次计发。
2010年8月《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乐府办函[2010]117号)将上述标准调整为: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按400元/户•次计发;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8元/平方米•户•次计发。
同时,政府均在第一次发放过渡费时,对自行租房过渡的被拆迁户一次性支付了两次(含回迁入住的一次)搬迁补助费。
再次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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