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好!省公安厅说过《1995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大中专院校扩大招生,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谋职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国家对大中专院校不再包分配。部分大中专学生未落实工作,只能挂靠在城镇户口,不能回农村原籍落户。为此,2003年1月20日,省政府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法[2003]4号),明确规定:“自2003年起,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
四川省公安厅
核实,核实,核实
王蓉KING女士:
您好!你来信所反映的问题安县县委已责成花荄镇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此信后,花荄镇即安排镇、村、组三级干部和花荄派出所干警调查处理。因你父母没有在家而你又长期在外地打工,所以在电话里与你联系并进行了沟通,向你解释了相关政策和要求,得到了你的理解和支持。
你于2000年8月就读于绵阳中医专科学校并将户口迁入学校,2003年将户口迁回原籍,为非农业家庭户。2011年你申请将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派出所进行了受理,并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根据(川办法[2003]4号)文件“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的规定,经花荄派出所调查取证,当地群众证明你每年在家居住时间不超过3个月,故不符合条件,因而没有办理。现在你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我们也电话进行了沟通,希望你回来后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登记机关受理后,经调查取证,由党委政府协调按规定办理。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花荄镇党委副书记陈翔:13980128068,花荄派出所所长杨金高:13881181978,户籍警代艳:18981191321。
感谢你的来信,祝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