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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咨询】为什么事业单位不给职工买住房公积金啊!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8-08 21:28 已回复

尊敬的书记: 您好!我是资中县金李井镇卫生院的职工,我在医院工作了很多年了,现在是三代同堂住在一起,十分拥挤,现在儿女大了,给他们想买一套住房,经过了解才知道我们医院没有购买住房公积金,大家职工也经过了很多努力,可领导就是不愿意买,或许他们有很多套住房不知道我们的苦楚!我在网上查询了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里面好像说我们有享有这个的权利!在此,希望书记能帮帮忙,给我们解决一下这个难题,谢谢您了!由于考虑到事情泄露,我就不留真实姓名和电话了,如果您真是为老百姓办实事,我想姓名、电话也不那么重要吧!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中县卫生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8-30 15:46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转资中县卫生局调查处理,回复:资中县金李井镇卫生院组建于2005年元月,成立初期由于县财政困难,未拔付开办资金,由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职工集资、租用民房开展医疗业务。2006年实施国债投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新征土地0.79亩,征地费用4.4万元,财政补助1.2万元,工程总投资96.17万元(不含征地费用),其中国债补助资金50万元,县财政补助18万元,单位自筹28.17万元,修建业务用房1264平方米,工程于2006年7月动工,2007年3月竣工投入使用。
由于建院时间短,业务开展差,单位无资金积累,该单位于2008年6月17日召开职工会,专题讨论“五险一金”缴纳问题,通过单位职工会讨论,鉴于医院经济状况,大部分职工同意,先缴纳养老、医疗、公伤、失业、生育保险,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待医院经济好转后再补缴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被缴缓缴。”的规定,该单位的做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资中县卫生局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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