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崔书记:您好!我是一名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我想向您反映一下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参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精神,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完全符合参公标准,作为法律法规赋执法职权的机构为何不能参公?请求领导给予高度重视。
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事业单位要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首先应具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条件,并由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建议您向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咨询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