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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咨询】恳请领导为我及家人主持一个公道!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5-08 23:04 已回复

继上....
诉求问题产生、处理的简要经过

一、事情发生的经过
2007年3月,邛崃市前进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几次找我,要我协助政府完成中心村的后续建设项目,最后达成以前进镇人民政府作为南江村“中心村”建设的主体实施单位,将南江村“中心村”规划区内剩余(备注:未实施建设的所有剩余边角土地)面积约8 亩“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我完成后期建设。转让费7万元,并签订了完善《南江村“中心村”建设协议》。
协议签订后,我完全按协议的要求进行了道路、排水、房屋地基、绿化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70多万元,并按协议要求收取了每户入建费用(2.6---3.8万元不等)共计24.3万元(其中还有3户农户交了款后至今未能建房)。在施工的近两年时间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也查看过,并没有提出什么问题。
2009年8月左右,因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对前进镇主要领导的有关问题介入调查,便责令我停工,并冻结了我家的所有存款。
二、 前期的处理情况
2009年8月25日,邛崃市国土资源局开始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予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我于2009年8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向邛崃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听证要求书》和《行政处罚申辩书》要求举行行政听证。之后,邛崃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3日向我送达了《撤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知书》。
2009年10月28日,邛崃市国土资源局再次书面告知:拟对我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我于2009年10月29日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向邛崃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听证要求书》和《行政处罚申辩书》要求举行行政听证。但是,邛崃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举行过任何“听证”程序 。后来又作出处罚调整。
2010年1月25日邛崃市国土资源局又作出了邛崃局执罚[2009]16-2《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我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8万元的行政处罚,我随即向邛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邛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认为事实不明,依法不清,要求撤销了其行政处罚。
三、 问题及诉求
(一)听党委政府领导的话,配合党委政府做工作,难道这也是错?我是一个普通建筑承包人,党委政府领导多次上门找我(据我所知找其他几个人都没同意),我是考虑到为党委政府解难,为群众创造方便,才这样做的。如果知道跟到党委政府领导走,也会有今天的风险,那我肯定是不会走这条道的。但话又说回来,难道党委政府就不应该建立和维护好在人民群众中值得信任的良好形象吗?
(二)群众的利益在政府的眼中就这样可以全然不顾吗?我交出让费7万元,投资基础建设71万余元,加资金利息近百万元,而对入建户(7户)收取的每户入建费用2.6---3.8万元,共计24.3万元,就事实而言,我现在投入与收入相抵还相差70余万元,何来的非法所得。这些事实完全是可以通过调查、评估的,政府部门却对这些现实而不顾,难道我的投入就白投入了?难道群众的利益就可以随意损害、不需顾及?
(三)邛崃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为什么这么随意行为?从前前后后、反反复复的处罚中不难看出,他们也是依法不清、事实不明,纯碎就是一种“整人”方式所为,想怎么定就怎么定?其实,在我们邛崃市的中心村建设中,转让剩余土地的行为还有很多,但国土部门为什么不去行使管理职权?采取一视同仁的执行处罚呢?我想这种工作方式绝不符合中央、省、市领导的要求,也不是政府行政机构公务人员的作为吧?更不能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本质!请上级领导也管管他们吧!不然社会的和谐、公正怎么能体现!?
(四)要求解决方案:请政府部门尊重事实,也尊重和维护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信任形象,尊重一个普通公民与“强势”政府签订的《协议》,请安排对我的投入进行评估和清算,制定一个能帮我挽回投资损失的可行方案。
刘书记,我是一个普通公民,一直听党的话,跟政府走,从来没想到要走到这个地步,我也深知,这都是“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但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逼迫我走上了一条无奈的信访之路。今天我只有恳求还我个公道,也是给社会一个公道。如果不行,我也只有任由工人们(我欠他们工资)、建房户一起逐级讨要公道了。
此致
敬礼!
叶启贵 叩上
二0一二年五月五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邛崃市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8-02 10:38

网民留言:
2007年3月,邛崃市前进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几次找我,要我协助政府完成中心村的后续建设项目,最后达成以前进镇人民政府作为南江村“中心村”建设的主体实施单位,将南江村“中心村”规划区内剩余(备注:未实施建设的所有剩余边角土地)面积约8亩“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我完成后期建设。转让费7万元,并签订了完善《南江村“中心村”建设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完全按协议的进行了道路、排水、房屋地基、绿化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70多万元,并按协议收取了每户入建费用(2.6—3.8万元不等)共计24.3万元(其中还有3户农户交了款后至今未能建房)。在施工的近两年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也查看过,并没有提出来什么问题。
2009年8月左右,因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对前进镇主要领导的有关问题介入调查,便责令我停工,并冻结了我的所有存款。
……
回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因您与前进镇政府签订《南江村中心村建设协议》,进行南江村开发建设,后经国土部门查处导致经济损失”的问题,经四川省邛崃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7年3月10日,前进镇政府非法与您签订了《完善南江中心村建设协议》,以7万元的价款将“南江中心村规划范围内的剩余土地面积约8亩”转让给您,由您按照南江中心村的统一规划设计进行开发建设,修建房屋进行销售。您在前进镇政府转让的土地上进行了部分道路、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从2008年2月开始,出售由您本人开发建成的房屋6套;另出售房屋地基7块,由买地基人自己修建(目前有3户由于被市国土资源局制止,至今未修建,其余4户在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前就已修建完成)。此外,由于时间跨度长,南江村行政区划已发生调整,目前已划归临邛镇管辖。
您与前进镇政府非法进行土地买卖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进行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邛崃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0年1月25日向您作出了行政处罚,您因对处罚不服,向邛崃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0年5月邛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撤销了邛崃市国土资源局对您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理情况
由于该案涉及向您买地基和买房屋的的群众较多,时间跨度长,收集证据较为困难,而且 由于南江村行政区划已发生调整,目前,由邛崃市信访局、国土资源局、前进镇和临邛镇等单位组成了工作组,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力争在与您本人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邛崃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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