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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乐山如何进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5-07 11:19 已回复

市长:
您好,当我初来乐山的时候觉得乐山是个山清水秀的好地方,可是现在在我们心里完全不一样了。乐山的小偷吸毒贩如此猖狂,仗着自己有病,就在各商家内肆无忌惮的进行偷盗行为。难道我们对他们就真的没有一点办法吗??市民的利益谁关心?游客的利益谁关心?商家的利益谁关心?请问我们要如何创建文明城市旅游城市?我们乐山要如何进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6-04 14:35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关心,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在留言中反映的仗着自己有病不能处理的人员,公安机关定义为“三类人员”,即吸贩毒人员、艾滋病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或老弱病残孕等人员。针对 “三类人员”羁押难的社会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召集刑侦、禁毒、法制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研。对于此类社会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三类人员”监管存在盲区。现行监管类法律法规对严重病患人员的收押和监管问题基本采取回避态度,仅明确“不予收押或监外执行”等,而无补充或“兜底”措施条款。《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对严重病患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上述规定在客观上保护了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种“看守所不收、劳教场所不收,监狱也不收”的尴尬局面,形成了“三类人员”“有罪无责或有责无刑”的法外特殊待遇。二是审批执行“难”,对“三类人员”形成放纵效应。“三类人员”案件的法律程序限制性较多,审批严格,执行羁押困难,因而造成程序复杂,结案率低。三是保障机制“差”,对“三类人员”留下逃避空间。“三类人员”大多处于社会底层,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和救济。长期以来,此类人员在案件侦查中所患疾病的治疗费用和救助风险基本上由公安基层办案单位承担。由于没有专项财政经费列支,负担十分沉重,同时,不少违法犯罪分子逐渐形成“只要吃东西警察就处理不了,只要有病就不会关”的意识,采取主动感染疾病、自伤自残、吞食异物等极端手段逃避打击的行为增多。
因此,打击“三类人员”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于现有法律制度框架,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联动各方力量,发挥手段优势,创新管理机制,着力增强打防管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强化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格局。要切实管住管实管好 “三类人员”,公安机关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全面完善卫生、民政等保障体制机制,加大专门针对“三类人员”的医疗卫生和社会救助财政投入,建立专门服务管理站,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同时,加快专项立法,制定具体法律适用规定,明确对“三类人员”执行强制措施的方式方法、羁押地点、治疗责任等执法难点,确保公安机关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强化硬件投入,建立专门羁押场所。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借鉴此种模式,应组建专门队伍,完善相应设施,对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重病患者等违法犯罪群体分类实行集中收容、监管、劳改和康复治疗,减少对社会的危害。三是强化信息管控,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优势,建立“三类人员”数据库,一人一档专项管理,实现对高危人员的重点管控、实时监控和跟踪管理。对因患病等原因暂时不适宜羁押的嫌疑人,一旦不适宜的条件消失,应立即收押;对有“自伤自残”历史的人员,准确预警提示,加强监管看护,堵塞逃避打击的漏洞。四是强化技能培训,提升处置应对能力。制订公安民警职业防护手册,抓紧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重大急性传染病以及外伤医疗救护等教育培训工作,帮助广大一线民警增强实际工作中的自我保护和应急处置能力。治安、刑警、禁毒、监管等“高风险”部门要完善查缉规范和管控流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止发生意外;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拘留所和看守所等监管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紧急救护培训和传染病卫生防治,广泛开展监管业务练兵活动,确保被监管人员的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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