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书记你好,我于2012年4月10日与老公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所以申请将我在北川的户口迁至老公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三官庙村2组,我们在咨询办理流程后,首先在村上开了村民代表会,在我们同意签写他们所要求的‘不享受村民集体财产的前提下’,总共7人有6人通过,因为我们没能同意另一人所提出的给村上交3到4万的封口费,所以他坚决不同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以为一切便能顺利办好,结果村长老是找诸多借口不给签字盖章比如说还有一人没同意等等,在此我想问一下他们所提出的‘不享受村民集体财产’是否合法,7人中那1人不同意是否能够决定我能否迁入,都说村民选的官是为民做主,为人民服务,但是在现在想找他办事真的太难了 ,希望吴书记能重视理解我们的难处我只是正常的婚迁而已
网友,您好!
经查,您是2012年4月10日与我镇三官庙村2组男青年张光林结婚,户口已于2012年5月迁入我镇。在办理迁户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村、社干部履行了正常的婚迁手续。关于迁入户口要给村上缴3至4万元封口费一事并不属实。在开会讨论中有个别村民代表提出:刚入户进来就享受原有的建设成果,应交一定的集体建设费用,但纯属个别村民代表提议,并未形成决议,村上没有收取该费用。关于提出“不享受村民集体财产”主要是指不享受常住居民原有的集体积累,原有集体积累是原有常住居民共同创造的,您本人刚入户,没有参与这一共同创造的过程,因此不参与享受也是合情合理,请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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