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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农民的下半辈子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4-10 21:31 已回复

何书记您好;南隆镇晓霞村一社社长李XX,将生产队的土地卖给开法商孔老板,李老板等。生产队每人给我们分得6500元土地费,三保什么都没有了,这样做合法吗;据李XX去县上开会,知道车站和人民医院将要搬迁到晓霞村6社,7社,14社,1社,13社,他就与其他人一起,很便宜就把地买了。现在晓霞村一社村民全体村民望何书记给老白姓做主,不能私自买卖土地,支持统征,给全体村民买三保,望县领导观注,望回复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5-10 09:42

“匿名”网友你好!
你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县委何修礼书记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2003年8月28日,南部县楠木镇居民宋乾龙与原南隆镇晓霞村1社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土地2.8亩用于开办塑钢加工厂,租期20年,年租金每亩1500元,在《土地租用协议》中,甲方为南部县晓霞村1社,村民代表李传贵、李传富等6人在“甲方代表”栏进行了签字(社长李传斌未签字),并加盖了“南隆镇晓霞村第一村民小组”印章;时任村支部书记郑友平、村主任汪洪兴在“监督方晓霞村代表”栏进行了签字并加盖了“南部县南隆镇晓霞村村民委员会”印章。
2008年3月1日,火峰乡化林村4社村民马大志、盘龙镇象牙村2社村民黄明超、永定镇的张明杰与原南隆镇晓霞村1社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土地12亩(实测13.32亩,其中马大志实占土地4.2亩,黄明超实占土地3.42亩,张明杰实占土地5.7亩),租期20年,未说明土地用途。马大志、黄明超的租金为前10年每年每亩1500元,后10年按市场看价随行就市,在《土地租用协议》中,甲方为南部县晓霞村1社,一社社长李传斌、村民代表李传中、杜玉芳、李传发等18人“甲方代表”栏进行了签字,并加盖了“南隆镇晓霞村第一村民小组”印章;时任村支部书记郑友平、村主任汪洪兴、村文书龚文明在“监督方晓霞村代表”栏进行了签字并加盖了“南部县南隆镇晓霞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乙方为马大志、黄明超。张明杰的租金为前10年每年每亩1500元,后10年每年每亩2000元,甲方为南部县晓霞村1社,村民代表郑友文、杜玉芳、李传发等15人在“甲方代表”栏进行了签字,晓霞村村主任汪洪兴、一社社长李传斌在“监督方晓霞村代表”栏进行了签字,并加盖了“南部县南隆镇晓霞村村民委员会”和“南隆镇晓霞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印章,乙方为张明杰。2008年3月4日,马大志、黄明超、张明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开始动工修建了群发米粉厂、星源米厂和张氏米粉厂。出租的12亩土地租金支付方式均由乙方按实际占用农户的土地面积人均分摊登记造册后,直接支付给农户,并由领款人签字捺印,现已兑现到2011年。
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对以上的违法行为,于2011年7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晓霞村1社作出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28215元和分别对张明杰、马大志处以罚款36267元、3539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滨江街道办事处晓霞村村委会及第一村民小组未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1社14.8亩集体土地出租给宋乾龙、马大志、黄明超、张明杰并允许其进行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2012年4月16日,经南部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滨江街道办事处晓霞村村主任汪洪兴、一社社长李传斌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其处理正在按相关程序进行。南部县纪委将严肃查处其违纪行为,妥善处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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