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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郫县来买房的注意啦,镇府有欺骗行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2-10 10:53 已回复

10年在郫县安靖镇买的房子。交房时按优惠后1%交的税。12年了地税让补交2%的税。我们普通住房变成了高档豪宅,我晕死。说按09年安靖镇平均房价3000算,超过1.4的不优惠,镇府明显欺骗人。有这个说法,交房时为什么不一起收,现在才收,而且3000不晓得这些个木脑壳是咋计算出来的哦10年房价飞涨 还3000的平均加,现在都没变还是3000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郫县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2-23 14:48

网友,您好!您于2012年2月10日在人民网给陈海元书记留言反映“契税优惠政策及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经郫县地方税务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
您于2010年3月签订了购买一套安靖镇“万泉•漱玉花园”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通过我们了解,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中有类似关于“业主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契税相关事项”的条款。您在付给开发商房款时一并付给开发商“契税”的行为并不是契税的申报缴纳行为,而是将款项交给开发商并委托其代为办理契税事宜,开发商往往并没有及时申报缴纳。而在开发商需要办理产权时才会到税务机关代为申报缴纳契税,此时税务机关才能对您的交易行为进行审核认定,因此您会认为这个时间差异是税务机关的政策变化造成的,而实际上之所以会让“补交2%的契税”,是开发商预收您的“契税”款项和到税务机关申报的一个时间差造成的。根据规定,对同时符合“首次购买”和“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这两个标准的房屋交易税率为1%。
郫房发〔2009〕25号文件规定:“郫县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而2009年5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安靖镇平均交易价格为3000元”。在您申报缴纳契税时,由于不符合“交易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的条件,税务机关认定此房屋不符合契税税率下调1%的条件。应当按税率3%全额缴纳。
税务机关会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审核认定交易的房屋是否符合契税优惠的标准。特别是“平均交易价格”这一个条件。如:郫房发〔2009〕25号规定安靖镇平均交易价格为3000、郫房发〔2010〕50号规定安靖镇平均交易价格为4500、郫房发〔2011〕70号规定安靖镇平均交易价格为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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