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房管局:
翔合绿洲开发商卖小区内地面车位,你们究竟管不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地面汽车停车位使用权。但是南部县翔合绿洲开发商公然叫卖属于与小区内业主的共有财产,你们到底管还是不管?
“匿名”网友你好!
你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县委何修礼书记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你反映翔合绿洲开发商销售小区地面停车位问题经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部门调解,开发商已停止销售。希你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