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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锦江区静康路中段沙河壹号违规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1-06 22:00 已回复

书记你好
我是沙河壹号一期的一名普通业主。在2010年3月购入锦江区统建办和国嘉地产开发的沙河壹号楼盘。购买时开发商宣传并且承诺飘窗为赠送面积,2011年12月26日交房时却发现,开发商擅自将飘窗更改为落地窗,并且计算面积。而且开发商拒不承认当初的各种宣传行为以及承诺。请书记做出处理,为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统建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1-19 10:43

关于你们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的“沙河壹号楼盘”存在问题,我办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认真调查,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前后不符的问题
沙河壹号于2009年7月亮相,宣传资料也是当时印制的,主要宣传期是从2009年7月至11月。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版本(2006年8月)第四章第4.2.19条阐述的飘窗计算全面积的三种情况:房屋的飘窗,其窗台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地)、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净高在2.10M以上,沙河壹号设计的飘窗均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飘窗不算面积,则可以算赠送面积,且设计图纸均经市规划局和市建委审批,无任何问题。2011年11月沙河壹号一期出预测报告时,在房管部门要求下,测绘公司请成都市测绘局对房产测绘实施细则中较模糊的地方做明确,界定了主墙内飘窗的情况计算全面积,故沙河壹号部分飘窗计算了全面积,合同面积比宣传资料户型图面积有所增加。因沙河壹号在项目前期的宣传图纸上已印制有“温馨提示:本户型手册仅供参考,不做为合同附件,所有面积及户型最终以政府测绘面积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通知”。且在与业主签定的合同附图中明确了“产权面积及户型最终以政府测绘面积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故关于飘窗的面积变化未作另行通知。根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开发商并没有违规操作,无任何欺诈行为。
二、关于食堂污染问题
沙河壹号一期员工食堂位于物业用房范围之内,属于小区规划配套设施之一,设计有专用油烟排放烟道,无油烟污染问题,不会对业主造成影响,该食堂不会对外营业,仅限于员工工作餐,现排油烟机已于2012年1月8日安装到位,油烟排入原设计专用烟道 。
三、关于玻璃安全问题
对于玻璃的品质,开发商是严格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来采购的,全部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核实,均属合格产品。
四、关于商业楼住宅分离
该小区商业和住宅的地面部分已经用围墙、铁门进行了分隔。按消防要求,地下停车场不能进行分隔,开发商承诺将于2012年2月底前安装门禁系统,可实现住宅和商业楼栋人员进出分隔,达到安防标准。
五、关于中庭车位问题
开发商严格按规划图纸修建,小区中庭设计有地上停车位。交房后,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将地面停车位取消,目前已全部改为绿化。
六、关于中庭游泳池问题
根据沙河壹号宣传资料,该项目中庭游泳池包括:游泳池水面240平方米,以及其他休息区域、排水沟和通道等区域。整个游泳池约400平方米,与网友反映的面积过小的问题主要是双方理解上有差异。
七、关于6栋楼下垃圾坑问题
6栋楼下垃圾收集点为按规划要求配置,用于小区每天垃圾收集后集中清运。
八、关于收取装修保证金、出入证工本费等问题
交房时,物业公司为加强装修监管,曾向部分装修公司收取过装修保证金,业主反映后,已全部退回,目前无此情况。
对于物业费一次收取6个月的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可以按合同约定的3个月交一次来收取。
产权办理及代办契税收取的200元代办费用,在购房合同附件上买卖双方有明确约定。如业主愿意自行办理产权,开发商将不收取代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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