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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乐山沐川交警大队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1-12-26 00:41 已回复

投诉中国乐山市沐川县交警大队在道路上,流动隐蔽测速,偷拍,挂在网上,就算超速了吗?,1,投诉中国乐山市沐川县交警大队,没有按照《交通警察道路上的执法工作规范》及公安部孟部长再三强调须制式警车,没有按照正式警察操作流动测速规定,2投诉中国乐山市沐川县交警大队严重违反了交通道路法规,执法手段隐蔽,处罚缺少透明度,3,执法方式存在严重的不足和缺陷,4,此路段没有任何流动测速标记和示标,5,前方也没有任何流动测速告知和流动测速标记,投诉中国乐山市沐川县交警大队,这样行为,难道他们领导不知道吗?严重影响了中国交通警察的形象,坚决追究他们领导的责任,因为中国乐山市沐川县交警大队的程序不合法,所以我严重投诉抗议,中国乐山市沐川县交警大队撤销此项对我不合法的违章记录,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沐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2-02 14:20

网友你好!
感谢你对沐川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对你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交警大队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时,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乐山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证据采集、固定、使用及交通技术监控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乐交警[2009]10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经核实:2011年11月26日,沐川交警大队卡防坡中队民警胡伟(警号:104255)着装规范驾驶川L0241警制式警车(安装由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LDR-7证眼雷达)在国道213线1252KM+800M处测速,符合相关要求。
二、交警大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国道213线沐川段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时,结合山区道路弯多的实际情况,选择路段相对较直的1252KM+800M处为流动测速点,为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及确保行车安全,将制式警车停放在道路右侧开展执法工作,不存在隐蔽执法。同时,对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幅度内进行,不存在随意处罚、缺少透明度的情况。
三、在路面执勤执法工作中,交警大队均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执行,不存在执法方式不足和缺陷的情况。
四、《乐山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证据采集、固定、使用及交通技术监控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乐交警[2009]104号)第六条第1项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在设置有限速标志和解除限速标志的路段进行。”在国道213线沐川段,交警大队已在1250KM+50M处(小地名:沐犍交界处)设置了明显的测速警告标志及限速禁令标志。因此,不存在此路段没有任何流动测速标记和示标的情况。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乐山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证据采集、固定、使用及交通技术监控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乐交警[2009]104号)第五条第2项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鉴于沐川县山区道路弯多的特点及不适合利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实际情况,交警大队是利用移动式监控设备(移动式测速仪-雷达测速仪)测速,测速点经常流动、不固定,因此在管辖道路的入境处分别设置了“全路段测速”的测速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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