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高板桥村7组村民,天生残疾。2011年3月家乡征地,前些日子村里出榜我们全家都在给供内,等到10月份的时候村上出第三榜却说我老公不给供,我不明白了这是为什么?我于2005年结婚,婚后老公将户口迁到南充来,并将原籍土地上交给国家。现都6年了他尽了自己在当地村民们应尽的义务。请求领导查明真像还我老公一个公平,我们全家在这里深深的感谢。
“bamadi”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高度重视,立即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你系嘉陵区都尉街道办高板桥社区居委会7社居民,你的父亲已去世,目前户主系你的母亲。经查,你的母亲育有你和你弟弟2人,你弟弟及弟媳2人已确定为供养对象;你的丈夫与你结婚后于2007年将户口迁入嘉陵区都尉街道办高板桥社区居委会7社。根据嘉府发[2002]10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2002年8月30日以后,一户中子女如有已婚,且已确定为安置供养对象的,其余新婚迁入的人员不再安置供养;一户中子女均未结婚,新婚迁入人员只安置供养一人,因此你的丈夫不属于安置供养对象。感谢你的支持和理解。
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嘉陵区群工部(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