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关于您留言反映“汇森•学智苑如何解决”的问题,龙泉驿区高度重视,经区人民法院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已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2011年4月,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龙泉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第六条规定:“对被告单位四川学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汇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林某、罗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中街120号违法所得的主体工程已完工的‘汇森•学智苑’建筑物及被告人邓某的现金200万元予以追缴,优先退赔被害人损失,余者上缴国库”。
二、关于法院对“汇森•学智苑”执行情况
现人民法院正根据(2011)龙泉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书的第六条判决结果,组织对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中街120号违法所得的已完工主体工程 “汇森•学智苑”建筑物予以追缴。
三、下一步处置意见
按照(2011)龙泉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书的第六条判决结果,对被告单位四川学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汇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林某、罗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中街120号违法所得的主体工程已完工的“汇森•学智苑”建筑物予以追缴,所获款项优先退赔被害人损失。
但由于该违法建筑远远不足以清偿全体购房户交纳的购房款。为此,区法院为更人性化司法,最大限度的保护购房户的权益,作出由法院向企业借款,用于退付购房户已支付的购房款本金。现区法院正在向企业办理借款事项,待款项到位后,即组织对已付购房款购房户本金的退付。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