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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关于农转非疑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迹亦  2011-07-31 10:32 已回复

书记您好
我是富顺县东湖镇的村民,因修建道骑龙到富顺东街的迎宾大道占地后耕地减少,当地政府便搞了20几个农转非名额(全是60岁以上的老人),而农转非人员需要从占地补偿中每人拿出8000元交保险费,请问是否合理?农转非的标准是怎样?请您帮忙解答,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1-09-08 17:04

网友:
你好!你留言咨询富顺县东湖镇农转非人员获得占地补偿费后缴纳保险费的标准,现由富顺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答复如下:
1、根据富顺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您所指的迎宾大道,实属省道305线富顺城区段暨成自泸赤高速公路东湖互通立交与县城区的连接线。该道路用地范围,已列入富顺县2011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并上报省政府,预计近期可获省政府批准。目前,富顺县尚未实施道路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及“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工作。
2、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办法。根据市政府第65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
3、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方式及用途。根据市政府第6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亩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亩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耕地的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根据市政府第6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4、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11〕60号文)第三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完清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的缴费比例,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5、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根据市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11〕60号文)第十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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