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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农村房屋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1-07-19 18:26 已回复

想请问一下雷书记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即原来生活居住在农村,并且有在宅基地上建有的自有住房人员。但后来该住户所有人员户籍发生了变化——由农业户口变为了非农业户口,但此住房为唯一居所。在这种情况下,
1.该房屋是否可以由该户人员(非农业户籍人口)继续居住并继承下去?居住期间是否可以对该房屋维修或原址翻建以维持居住?
2.农村村社组织是否有权利强行收回?国家如何化解这种非农业人口占用农村土地的现象?现阶段出台有相应的赔偿机制没有?
谢谢给予解答!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1-08-15 08:55

网友:
你好!你留言咨询咨询农转非后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继续居住和房屋产权收回的问题,现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答复如下:
一、农业户口人员依法农转非后,对其原来生活居住的合法房屋,依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享有房屋所有权。并且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况且该房屋为住户唯一居所,所以该住户可以选择继续居住,房屋可以继承,宅基地不能继承。
二、宅基地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特殊用地。农转非后,原村民迁出原址、另购房屋后可以将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自行处置建筑物后宅基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禁止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
三、选择继续居住宅基地的原村民可以维修房屋供自住,但涉及改建、翻建房屋的,需经土地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按相应法定程序经审批后进行。
四、《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转非人员未迁出原址之前,农村村社组织无权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该地因国家依法征收,房屋将被依法拆迁。该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获得房屋拆迁补偿,但不包括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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