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08年13号文件是什么内容,政府对我说我们的赔偿是根据08年13号文件来的,但又不给我看文件。我们土地房屋什么都没了,为什么连一点安置补偿都没有。地址是彭山县青龙镇。希望蒋书记能帮帮我,谢谢!
网民(熊霞):你好!
2011年6月18日,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眉山市委书记蒋仁富留言,咨询“2008年13号文件对农民的补贴是什么,主要是征地后的安置补偿政策”的情况。眉山市十分重视,彭山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向你回复。
2008年13号文件是《彭山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彭府发〔2008〕13号),2008年5月13日开始执行。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8〕8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函〔2008〕95号)精神,结合彭山县实际制定的。
征地后安置补偿政策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青苗大春粮食作物每亩800元,小春600元。经济作物区每亩1300元。为节约集约用地,彭山县青龙镇采取统建安置模式。
谢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