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记:
你好!
谢谢你日理万机的为我们需求者忙碌。我于10年12月22日在济南住院,11年3月13号回去报时说超时了。因为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我们一家都在外地,也不是很清楚这个规章制度,请问我们应该去哪里看,上哪里去了解。报销不了真的好心痛,希望你在百忙当中帮我解下急,如果迟了我就更没有希望了。
网友,您好!您咨询医疗费报销问题的留言,现由市人社局答复如下:
1、依据成劳社办[2008]479号文件规定,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的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2、您事先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请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3、您事先未办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则只能是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报销。按照您留言表述,2010年12月22日在济南住院,2011年3月13日办理报销手续,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的住院费用,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相关资料到其所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的规定认为并未超时,相关政策可登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