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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治安 咨询】龙泉区政府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1-02-24 21:19 已回复

市长您好:
  龙泉驿区音乐广场芝龙商住楼下有一家“自由人酒吧”,是没有资质的,距龙泉中学不足50m,仅一间门面,没有隔音措施,然而多年来一到晚上就放声高歌,噪音扰民。居民长期投诉,政府未解决!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1-04-01 10:08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龙泉驿区“音乐广场芝龙商住楼下‘自由人酒吧’噪音扰民”的问题,经龙泉驿区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由人酒吧”位于龙泉街办芝龙步行街37号,于2006年从事经营文化娱乐活动,时有环境噪声扰民,影响楼内居民居住环境,引发环境污染纠纷。
二、处理情况
针对自由人酒吧的违法实事,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于2011年2月12日晚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区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设施和措施,控制经营的时间和时段,2011年2月25日前必须完成整改并报请区环保局检测验收。2011年2月28日晚,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和监测技术人员再次对“自由人酒吧”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仍然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环保局于2011年3月3日对该酒吧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8000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3月27日,“自由人酒吧”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1年3月28日,区环保局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自由人酒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自由人酒吧”处以罚款8000元人民币。
鉴于“自由人酒吧”多次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龙泉驿区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自由人酒吧”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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