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蓬安县柳滩乡信用社工作人员,明明知道顶替名字帮别人贷款,请问信用社怎么去调查贷款人情况?怎么去调查贷款钱的使用情况?
网友:你好。现将蓬安县信用联社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1998年10月10日,柳滩乡一村村民姚佰平以经商的名义书面向信用社申请借款8000元,贷款期限1年零2个月,约定利率9.33‰。2001年5月3日,姚佰平又以发展养殖的名义书面向信用社申请借款8000元,贷款期限2年零1个月,约定利率6.93‰,以上两笔贷款都是经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后同意发放的。2001年5月4日,姚佰平还清了1998年10月10日贷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241.30元。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在得知姚佰平在原中华乡一农户家搞建修后,又前往对其本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姚佰平证实,在柳滩信用社借款是他本人办理,办理后借给了邻居姚光明做生意,姚光明向姚佰平出具了借条。由于姚光明迟迟未归还所借的款项,故其儿子、媳妇时常埋怨他,他希望信用社依法起诉,以此向姚光明追收借款。同时经调查核实,柳滩信用社与借款人姚佰平签订的《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放和催收贷款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无违规行为。
因此柳滩乡信用社与借款人姚佰平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借款人姚佰平应积极筹措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你仍然对该调处意见不服,请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