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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华蓥市公安局不作为—任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scgaqubo  2010-08-08 00:04 已回复

情况反映
广安市委、广安市政法委、市人大各级领导:
我叫屈波,1979年1月28日生 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136号14幢2单元302号,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职工。我因工作原因被他人故意伤害身体导致重伤并毁容向各位领导反映华蓥市公安局置法律与事实不顾,故意推诿拖延办案,放纵违法犯罪份子,严重损害公民权利一事。请各级领导为民做主,主持公道,维护法律尊严并追究犯罪份子的法律责任。
事实经过:
2008年12月6日15时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工人在华蓥市清溪路进行管道施工,因施工影响到其一旁门市的生意,与门市经营者杜月新发生口角,我赶到现场进行劝解,却遭到杜月新等人的辱骂、抓扯,在门市内休息的张春洪(杜月新女婿)等2人发现后当即冲出来与杜月新一起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打伤,张春洪还用茶杯碎片将我面部划出数条近十厘米的严重伤口,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眼睛险些失明并留下终身后遗症。经送西南医院抢救,诊断为左眼球顿挫伤,左眼睫状体脱落,脑震荡,全身多处裂伤和软组织伤。2009年1月20日,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在这样一个法制社会,杜月新、张春洪等人大白天竟然在大街上对守法公民公然施暴,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大影响,其严重藐视视国家法律与执法机关,视他人人身安全为草芥,我是在代表公司施工尚且如此,不知对待其他平民百姓的行径是何等恶劣。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月新、张春洪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但事实上事情的发展却远非我们一般普通百姓所能想像。以上伤人事件是在下午三点发生在华蓥的闹市区,现场有大量群众围观,有被害人的陈述,有与我一起施工的工人的证实,有报案和出警记录等大量证据,可以说证据确实充分。但华蓥市公安局立案后,却以被害人脸部伤口被谁所致事实没有查清为由,对案件进行推诿拖延,甚至没对本案的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连拘留都没有,也不对案件进行处理.导致现在已经拖延了1年多。给我的人身财产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至今我为治疗已经花去数万元,且伤痛和后遗症严重影响到生活学习,因为容貌被毁并导致家庭与事业双双濒临崩溃。我们不禁要问,华蓥市公安局不相信受害者的陈述那么还相信什么?就算是没有查清,那么作为专门的办安机关,要查到什么时候,办案程序还遵不遵守?再者即使没有查清谁用茶杯致伤被害人脸部,但被害人身体受伤面积达到十余处,系三人共同造成,那么杜月新、张春洪等也系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何本案已经发生1年有余却没对一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作为共同致害人是否应当一同追究责任?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却在华蓥市公安局得不到任何处理。现在我们全家是流血又流泪,只因有相信会看见政府公正处理的信念支撑着才继续捱下去。
这1年间杜月新、张春洪找他人来与我协商过赔偿适宜,妄图以少量金钱就打发我,甚至连医药费都不愿意付完,并威胁如果不愿意接受就随便让我们去告,他们有的是钱和人,政府不会追究他们,大不了找个人顶了就是,被我们严词拒绝。我们也通过多渠道多次找到华蓥市公安局反映,也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反映了情况,除了“案件正在办理中”以外仍然得不到任何答复。
华蓥市公安局作为人民的保护者和法律的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责任.这样的不作为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司法正义的漠视。本案的几名打人者均系华蓥本地人,张春洪又系政府工作人员.是否与当地办案人员存在利害关系,这种推测,我们不得而知。但我相信世间是有公理的,也相信党和政府是会为人民主持正义的,犯罪份子的行为与胡书记所提倡的和谐社会背道而驰,更与当前全国所宣起的打黑除恶斗争格格不入,甚至严重挑衅党和政府的权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恶劣影响与严重后果。这样的行为是任何政府和社会都不能容忍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相信党和政府一定能够铲除毒瘤,还我们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全家也将坚持不懈,坚决的与犯罪份子做斗争,最后再次感谢领导的重视,并恳请各级领导关注此案,使犯罪份子早日伏法,使正义早日得以伸张。

此致
反映人:屈 波

网友回复

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0-08-23 09:29

网民,你好。
华蓥市公安局对你反映的案件已立案侦查,由双河派出所主办此案。案发至今,双河派出所民警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询问和调查。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将屈波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已初步确定张春洪有作案嫌疑,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i] 本帖最后由 广安市信访局 于 2010-8-23 02:07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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