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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吴书记你好我是涪城区城郊乡新庙社区的杜朝蓉。200…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09-11-23 20:33 已回复

吴书记你好我是涪城区城郊乡新庙社区的杜朝蓉。2004年,因绵阳市政府搬迁征用土地,我家总计443.16平方米(其中三层楼房366.36平方米,瓦房东33.5平方米,土墙瓦房子43.3平方米)的房屋经乡政府认定被依法确定为拆迁房。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我的房屋又被鉴定为危房,同时因征地建设需要,乡政府要求拆除,当年7月房屋被拆。 房屋拆除后,乡政府按绵涪府函[2003]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因此每平方米补偿仅为40至160元。而绵府函[2008]105号文件规定的补 偿标准仅三层楼房就为每平方米450元至500元。针对乡政府在补偿上存在的不合理和不符合实际,我多次向各级部门反映,但一直未得到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满意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按32号文件补偿标准,我根本无法偿还因拆迁而新建房屋形成的巨额债务,以致原有生活水平的大幅下降,并影响到长远生计;问题的核心在于,2004年前被政府确定为拆迁房,时隔几年后才被拆除,新建房屋所需的建材等价格涨幅很大,而仍按几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本无法建成原有面积的房屋,实际上损害了我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希望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调查,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作出既符合法律,符合政策,又符合规定,符合实际的解决,维护支持政府建设的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感谢市、区、乡、社区等各级部门、各位领导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已付出的心血和努力,并充满信心充满信任地期待有关部门能更进一步务实开展工作,维护我的切身利益,不胜感激! 致!(艳归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1-09-11 14:48

杜朝蓉同志: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依法按政策处理完毕。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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