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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吴书记您好,我们是建设街市场绵阳市富杰食品公司的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09-08-11 10:19 已回复

吴书记您好,我们是建设街市场绵阳市富杰食品公司的职工, 2005年11月26日公司第三届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在公司自有的绵阳市建设街14号B宗土地进行市场改造同时建职工集资房50套,以解决职工无住房的问题。2005年12月29日向绵阳市房改办申报集资建房项目得到批准,明确了建设街14号富杰商住楼2楼以上50套房屋为职工集资建房,并强调购买对象为富杰公司职工,房屋于2007年8月7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造价为334.07万元,建筑面积5851平方米。公司的个别领导,在未经集资建房职工的同意下,将该集资房交由市嘉益房产公司开发,并约定所有房屋归嘉益公司所有,后为掩盖真相,又补充约定职工集资建房款归嘉益,其余房屋仍归嘉益。该房屋造价600余元/平方米,但富杰公司单方虚增造价,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恶意串通,认定出集资房的成本价2867.62元/平方米,而开工当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才1400元左右。(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35条:集资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价格管理等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按此规定,集资建房的价格组成中的土地费用也就是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而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却以什么土地公允价值作价,仅土地费用就虚增1000多元/平方米,从而使职工根本买不起集资房,导致嘉益公司得到全部住房。市房管局副局长简乃军、房改办蒲主任,在明知购房户无一人是真正集资户或富杰公司职工,但仍徇私枉法,于2007年12月批发了富杰公司剩余集资房对外销售的文件,还同样为他们办理了房产证。共50套集资房,对外就卖了42套,这严重违反国务院发(2007)24号文件第12条:(单位集资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出售)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向市信访办、市纪委、市房管局等部门反映了三年多,至今无一人理睬我们。我们现在已经走头无路,又没有房子住,只有请吴书记为我们作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市房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1-10-10 10:26

网友你好,针对绵阳市富杰公司职工反映的问题,房管局曾做过两次回复:《关于对绵阳市富杰食品有限公司部分群众反映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复函 》(绵房改〔2007〕050号)、《关于对张克美等人信访问题的复函》(绵房改〔2008〕009号),该网友不认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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