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多子巷,团省委门口人行道,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之前允许在附近办事的人员临时停车。但今年8月,门口树了几块落款为“交警四分局”的牌子,规定只允许团省委本单位停车,社会车辆禁止停放。想请问几个问题:1、公共资源属于社会,团省委凭什么要将门口的公共资源私有化?2、交警四分局授权人行道只能停团省委的车辆,法律依据在哪里?于法有据吗?3、按照团省委和交警四分局这样的逻辑,那么省委门口的街道(商业街、商业后街)是否也可以只能停省委机关上班人员的车辆,社会车辆禁止停放?依此类推,其他机关单位都可以效仿将门口的道路划归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