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户被拆迁户,因为政府主导的拆迁当时答应三年还房,2010签定拆迁协议但是,至今也未还房,2012年11月30日将拆迁协议作价现金转让给他人,用转让款买了一套旧房居住,并办理了房产证;但是拆迁协议的名字仍然是我本人,这样如果还房修好了,在我的名下就有以我本人的名字登记的所谓:“二套房”,现阶段,二套房的交易税收,就会让我出高出只有一套房的几万元的税收,让我无缘无故的承担不必要的支出,心里很是不舒服,我一辈子爱国家,从小热爱共产党,遵纪守法一辈子,自己55岁了,被冤枉出这 二套房的税费,很是不爽,是冤枉啊,我明白税收的重要性,取得收入就应该上税,可是我本人只有一套房,根本没有二套房的,也没有多余的收入,有钱我已经到乐山买房了,我何苦要在五通桥区买“二套房”呢?如果我是真的有“二套房”,我就应该上二套房的税,天经地义。可是我是被政策冤枉的,政策是否可以人性化点,不要一味的一刀切!让我受不白的误伤!!!恳请有明理的人为有我同样情况的人主持公道!真心的谢谢房管、住建委、税收的大爷们!希望听到你们的呼声,唤醒自己内心的公平正义,天底下有人间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