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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二胎罚款十三万?!太多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03-20 21:52 已回复

我家二宝一岁多了,去办理上户口时计生办说,一方居民户口的要罚款十三万,不知道是否有这项规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涪城网络发言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5-03-23 09:02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区计生局处理。
涪城网络发言人
2015年3月23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涪城区计生局网络发言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5-03-23 13:37

网友:
您好!您反映“二胎罚款十三万”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规定如下: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备注: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6.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7.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您的来信所述情况,您应该属于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再生育第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的情况;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社会抚养费。
您反映的二孩一岁多,应该是2013年左右出生,按照绵阳市统计局2014年2月20日出据的证明,2013年绵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00元,那么您的社会抚养费计算的基数为23100元,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如果按照最低倍数6倍计算,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38600元,社计办工作人员答复13万多属实,是依据法律法规计算出来的。
若您还有疑问,欢迎与涪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联系,联系人:祝艳云,联系电话:0816-2681287。
涪城区计生局网络发言人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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