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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严重质疑乐山市司法局的投诉回复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01-09 23:54 待回复

我于2013年11月委托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周勇为我离婚诉讼的代理律师。2014年1月7日第一次庭审后,我离开乐山在国际航行船舶工作,8月底回乐山并调阅离婚案卷宗,9月12日向乐山市律师协会、12月5日向市司法局投诉周勇。12月26日乐山市司法局作出《关于吕涛投诉周勇律师情况的回复》。
一、回复称无法定证据认定授权委托书系伪造
卷宗中有份财产分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回复中,周勇称是我离开乐山前签订,当时没有填写日期,到第三次庭审他提交法院,并填写当庭日期2014年6月11日。
可6月11日(涉及财产调查)和6月25日(财产调查并当庭宣判)庭审笔录上,法官审核周勇的代理权限都是一般授权。法庭旁听的父亲和二姐也见证了。庭审笔录作为法定诉讼文书,最重要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案件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庭审笔录由周勇、女方、法官和书记员签名确认,足以证明这份委托书是周勇此后伪造。
其他证据可供佐证。与周勇的电话录音、短信及邮件证明我们不知道有此授权书,家人一直问吕涛不在,谁来确认财产调查结果。周勇的回答不是“他跟我签了特别授权委托书,我确认就可以”,而是由法官来确认。6月9日,他提出只做到一审,等我回乐山就解除委托关系。
二、回复称没有证据证明周勇存在缺乏职业道德,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银行存款证据非银行流水(我美元工资直接打入女方此卡),是女方提供的存折复印件。涵盖日期为20101221—20120321、20131112—20140321,直接跳过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汇入32万元、2013年4月至12月两次离婚诉讼期间被支取的过程。除查明此卡在2014年3月有1749元外,未对32万元的资金去向进行审查。股票清单只反映了股票账户的资金进出,没有反映股票持有情况。庭审只审查我的收入,对女方收入只字不提。以上种种,周勇在庭审中竟未提出异议,称以法院认定为准。
司法局的认定只采信未经质证的证言,没有核实卷宗中的财产证据、庭审笔录及我提交的短信、邮件和电话录音。
三、回复没有对周勇违背我意愿,损害我利益的投诉有任何答复
5月18日和24日的最后两次通话录音中,我向周勇明确表达诉求:女方的财产要求太过分,我要求查清财产、不放弃任何财产并请法院公平判决。6月11日庭审中,未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周勇称夫妻共有财产100万左右,要求判决45万;同意所有财产归女方,只要所有财产折半的现金。此行为给我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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