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厅长大人:
您好!现在好多企业都只招40岁以上的工人,40-45岁的工人只是零星招一点,45岁以上的工人招的很少!50岁几乎没人要!!!
现在,我国城镇化在加快,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中老年及农民工找工作真的很难!而长期在外打工的农民工是不可能回农村,因为他们习惯的城市打工的生活,面对找工作难,他们何去何从?
国家应出台税收方面对中老年工人的补贴!
网友你好: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有关政策文件中简称“4050”人员)的就业问题,自1998年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来鼓励、支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实现就业。
一是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并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二是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三是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并提供相应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和创业奖励或补贴;四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将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五是将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点对象,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将有关促进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纳入了法律规定,并要求各级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立并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将帮助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纳入了法制轨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工作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企业用工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框架内自主决定,但政府有促进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尤其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训力度,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切实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工就业工作高度重视。
2014年6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36号);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这两个文件就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提出了一揽子“利好”政策:比如,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参加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分类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对企业招收农民工并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等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抓好这两个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下岗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申请,根据自身条件,积极主动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和组织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利用好公共招聘信息网,不断提高就业能力,自立自强,通过政策的支持、政府和全社会的帮扶实现就业。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