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人社厅领导和工作人员:
您好!
我是14年省直机关(省司法厅)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工龄的认定上遇到了问题。我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了几年,没有编制,有缴纳社保,现在正准备工龄认定,人事科的领导说机关事业单位非编的工作时间不能认定工龄,而企业的予以认定。同样是劳动,同样是缴纳社保,为什么企业的予以认定而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就不予认定呢?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是否有依据呢?
谢谢您在百忙中予以解答,祝元旦快乐、工作顺心!
网友你好: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被正式录(聘)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我省一直按照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执行,未被本单位录(聘)用的,原编外聘用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鉴于工龄计算政策的管理权限在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该网友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请示,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