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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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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
2016-03-31 1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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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记: 您好! 我们是14年考取公务员的新同志,在连续工龄计算上遇到了问题上。 我省的相关规定只有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可以连续计算(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川人函〔2005〕94号)我们考取公务员之前在是在一些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担任临聘人员(有购买社保记录、劳动合同),有的时间工作8年、5年、3 年,但在计算连续工龄上出现问题,单位领导说是私企、国企的可根据社保等依据计算连续工龄,而对于我们这种未满服务期限的一村一大不能够计算。我们同样为单位、为社会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且也购买了社保,因为这一款政策就否定我们劳动的事实,否定了我们的工龄,这难免让人觉得不公平。 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政策,我摘录了几个西部省、市、自治州的人事政策,青海省人社厅在2009年发布了一个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50号】其中第三条内容“原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单位与本人签定了书面劳动(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后,其缴费年限与正式录(聘)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重庆市人社局在2011年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68号】其中一条“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其缴费年限与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川人函〔2005〕94号),第七条、工龄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希望有关领导能关心一下我们新录用的公务员的利益,因为我相信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合同制工作人员(非在编),他们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群体,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谢谢您在百忙之中能抽空查看我们所急需得到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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