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户口是成都市的,公积金账户也是在成都,单位一直在缴存公积金。我工作地在乐山市地区,我在工作所在地区峨眉山市买了商品房,付了首付,其余的用商贷。我带了购房合同及备案登记表、工作地证明、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和公积金卡到市公积金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提取我的公积金,结果被告知所带材料基本都没问题,只是必须要购房发票,收据不能,而同样的情形,跟我购买了同一个楼盘的成都市铁路局的工作人员却可以用收据提取,当时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是这么告知我的,说铁路局的职工有特殊优惠,可以只用收据不需发票就可以提取公积金,其他单位的职工不可以。同样的事情却用两套不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合理吗?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呢?这样的规定符合中央的政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