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金堂一学校入职一年多了,11月发放工资时,听一起入职的老师说这个月发放了工龄工资,还补发了两个月的,我查询之后并没有这项款项,询问人事处,得到的回复是我是孕妇,不给发放工龄工资,请问这样是合法的不?其它部门有怀孕情况的老师,都没有发放工龄工资!话说是几个校领导开会时决定的,没有文件下发,没有通知。人事部门说,以后休产假的时候,学校也不会发放工资,连基本工资都没有,这合法吗?是否已经侵犯了妇女的权益!坐等领导们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