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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叙永白腊乡特大洪灾致11人死亡获赔6900元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cl909  2017-05-04 22:22 已回复

我叫李炳连,女,白族,1965年12月25日生,住泸州市叙永县白腊苗族乡高峰村一社182号,身份证号:510524196512253825。死者陈彬之母亲。联系电话:136796880448,18090168916。
2015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叙永白腊苗族乡又发生特大暴雨洪灾,所在高峰村由于修建的临时抢险桥涵洞(高3米宽4米)排水量根本不足,加上之前也被泥沙碎石堵塞未被及时疏通,致使洪水泥沙堵住了涵洞的出口,涵洞和公路的护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堰塞湖,公路护栏在爆发的泥石流冲击下承受不了巨大的压力,直接冲向正对着河坎底下仅仅只有50多米远的5户人家,致11条鲜活的生命当场被肆虐的洪水卷走。
陈彬,女,死时年仅22岁,大学毕业即将参加工作;侄女李敏死时正在读大一,距惨剧发生一年多李炳连还未找到母亲的遗体。邻居曾燕尧家也痛失了女儿,岳母,10岁的侄女,14岁的侄儿。事后,我和其他受害人家属发觉当初县交通运输局在2001年9月左右以救灾为借口修建在河坎公路上的涵洞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该涵洞的出口并没有面向正前方,而是斜对着河坎下农民的住房,涵洞出口距离住房仅仅50多米,泄洪能力严重不足,没有在住房旁修建任何防护设施。为此我们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公开两高路23.5公路处(叙永县两河镇到高峰乡)涵洞设计的施工图纸,县交通运输局的回复是,由于2001年7月7日特大洪灾冲毁公路,该涵洞系抢险施工修建,没有施工图纸,故无法公开。
2016年1月11日,我们向泸州市群工局、市信访局提交了信访资料。9月13日,两局要求县交通运输局做出回复。11月30日,该局作出了信访意见书,其意见为:“新修建的涵洞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在2015年的叙永县8.17泥石流山洪灾害中,该出泥石流冲毁房屋,导致11人居民死亡,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2017年2月,我们又向泸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了复查申请,3月6日,该局的复查意见结论为“该涵洞的修建与2015年叙永县特大洪水造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日前,我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如下: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在2001年修建河坎上公路涵洞是,没有征求周围群众意见,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规划设计图,改变涵洞出口方向时没有考虑下游几户人家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将涵洞口对着只有50多米远的房屋,其修建在公路边上的公路护栏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洪水直接将公路护栏冲下几十米,砸穿房屋墙壁,造成11人被洪水冲走。但直到如今法院没有任何回复并没有立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叙永县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7-05-15 16:53

李炳连:
您好,您反映叙永县交通局在2001年修建两高公路河坎上23.5公里处的涵洞时未经设计未考虑洪灾隐患,导致2015年8月17日洪灾7户11人死亡,房屋财产受损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留言反映的信访事项,叙永县交通局已于2016年12月作出了处理意见书,并于2016年12月7日向您送达了处理意见书,您在收到处理意见书后,表示不满意,并在2017年2月向泸州市交通局提出了复查申请。泸州市交通局于2017年3月作出了回复,即:泸市交信【2017】127号《泸州市交通运输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感谢您的留言。

叙永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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