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遂宁市船山区的,于2016年1月14日和3月25日两次向遂宁市检察院递交了控告材料(因为船山检察院拒收材料),控告船山区水务局违反了《刑法》第280条和第397条的规定,检察院不作出书面的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第11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到现在检察院说这事归纪委管,纪委说归检察院管!请问我的事到底归哪个部门管?
针对这位网友朋友的留言,我们联系了网友本人,了解到案情比较复杂,且网友还有一些其他的诉求。工作人员已就相关问题在电话中进行了答复,给出了法律意见,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工作建议。
没有正面答复是检察院还是纪委管辖!答复两者都可以管辖,还有就是对船山检察院不作出书面裁定没有做出是否合法的问题没有作出答复,这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