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下述物业现状是如何修订条款:
1、开发商承诺售后返租与商圈打造为诱骗出卖的商用房,业主被迫接受的高价物业费;
2、市场低迷环境下商铺租金很低或租不出去却要交不断递增的高价物业费;
3、开发商卖房时签定的临时物业公司跟物业费业主不知情也未参与其实都是被动接受,属于霸王条款有失公平公正,造成后面业主与物管 很多不可调和的矛盾,说是临时物业后面要更换物业公司比登天还难,新物管条例是如何修订这一不公平条款?
4、开发商垄断高价转供水电气,小区只设总表业主只能按物管的价格跟读书缴费不能直接向水电气部门缴费,甚至跟物管费绑定不交物管费就交不了水电气费,新物管条例是如何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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