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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物业费不合理,相关法规有不合理之处
2024-05-15 16: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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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售后返租与商圈打造为承诺,现场一站式向百姓诱销天价商铺,业主现场先签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商业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商然后将所有合同收回公司统一盖签章。 开发商将一系列合同还回业主前,以欺诈方式对合同漏盖签章,如《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按开发商现场一站式承诺应为地产商补签章,实际为开发商集团旗下(法人股东高管现金流高度交叉)商业公司盖签章。 开发商交房后拒不按合同返租,也不按合同承诺打造商圈,并转移资产逃逸债务之后变成法院执行下的老赖,业主迫于还贷压力只得将空了几年的商铺收回自行出租,租金却低至10元/平米。 开发商变相内定(法人股东管理人员现金流高度交叉)的物业公司却向业主强制收取高达8元/平米的天价物业费,如物业费少交或拒交就断掉业主的高价转供电(开发商拒不移交变压器产权业主无法申请平价直供电)。 业主带领租客一轮又一轮的前来看铺,租客们发现物业费占到租金费用的80%果断弃租离开,造成空商铺越来越多,商租市场形成恶性循环。 物业公司称开发商与业主签订有前期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符合民法典第938条与939条,依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前期协议向业主收取天价物业费符合法律法规,拒不商议调价。 实际情况是,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前期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内容主要是售房承诺,其物业服务内容与价格为附件,并且其天价物业服务价格是开发商现场一站式向百姓(承诺售后返租与打造商圈)诱销商铺条件下制定的价格,具有诱骗欺诈属性。 业主依民法典第939条成立业委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垄断业主联系方式,拒不协助业主相互交流,并在客观事实上严重阻碍业主双向沟通成立业委会。 民法典第938条与939条建议修正补充:建设单位以售后返租或售后变相返租或商圈打造为承诺向业主诱销商铺,过程中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价格不具有强制性,业主与物业公司可以按后期市场实际运营行情实行市场协调价,物业服务费每平米单价不超过租金每平米单价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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