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投诉]投诉泸州市江阳区执法局
2024-05-14 13:56:25
已回复

杨书记   您好!我于23年8月3日在问政四川平台以《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投诉了紫博沙公司在泸州金科集美天悦高低压供配电及户表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仅一名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8月11日执法局回复: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参建公司及人员已撤场,无法查验现场管理人员到场履职情况,并称工作人员已与我电话沟通解释。   3日至11日我未接到来至泸州的任何电话,何来的与我电话沟通解释?执法局公开弄虚作假!建市规[2019]1号第16条对违法行为的追溯期限为竣工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规定追诉期为2年,而该工程是2023年6月15日才验收合格,执法局对法律法规不清楚吗?   11月16日我在问政四川平台以《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再次投诉,12月4日执法局回复:已对紫博沙公司违法分包一事进行行政处罚。而对投诉内容视而不见,对投诉内容不做回复。   12月11日我在问政四川平台以《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再次投诉,25日执法局回复:建市规[2019]1号文第7条,本办法所称转包,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施工的行为。并确认我提供的材料真实。执法局查验的并不是我提供的工程管理资料、材料采购凭证、工程款收付等资料后,确认工程转包行为不成立。而我投诉的是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未注册在紫博沙公司,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违法行为。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混为一谈!执法局乱作为! 1)《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085一2017规定,专业承包工程现场最低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低于4人。2)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第11条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3)建质[2014]123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第2条规定……项目经理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4)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项目经理只能注册在一家公司,并在注册公司任职。5)《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3年11月16日我在《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的投诉中将现场只有一名管理人员的证据资料紫博沙公司杨某钱在法庭上的证言、法院判决书、现场租房照片、蓝田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通话详单等向执法局提供。同时提供了《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中紫博沙公司技术人员截图,证明项目负责人崔某平、项目经理周某、质量员都未在公司注册,更未交纳社保。经执法局确认以上资料真实,真实的资料难道还不足以证明现场只有一名管理人员吗?难道还不足以证明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质量员未注册在紫博沙公司并未交纳社保吗?难道还不足以证明紫博沙公司违法行为吗?对紫博沙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处理,那么请问国家出台以上法律法规有何作用?废纸一张吗?   建市规[2019]1号第8条规定了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或未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均属违法行为。但执法局弄虚作假,以与我解释沟通、工程完工人员撤场、对投诉内容不做回复、把工程转包与3名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及未建立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对紫博沙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做处理。作为行使建设领域全部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泸州江阳区执法局在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弄虚作假,乱作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回复时间:2024-05-27 10:20:00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进行评价 [点击这里进行评价]

注:办结回复后10天内网友未评价,将默认网友对该回复“满意”。

同领域留言 更多>>
同类别留言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