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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国贸鹭园不退还认购书费用,房屋已另行出售
碧羽琪
2024-05-13 08:45:35
已回复

主要诉求:请成都蓉悦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5万元

事实和理由:本人向青羊区乐平二路国贸鹭原的开发商支付了定金,签订认购书前销售告知小孩一定会就读楼盘对面的泡桐树小学,但通过教育局了解到该校是多校划片区,不一定就读该校,且本人签字的时候其丈夫不在场,销售便让本人替丈夫签字,认购没有签订日期,且完全未向本人展示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28号线不利因素,销售肯定回答28线不是高架是地铁,本人要求退定金被拒。此事已延续半年时间,原房屋已被另行出售,住建局不同意退还资金监管账户5万元金额,请问此房屋多出的5万元落入何处?

住建交局答复已经与开发商沟通,但开发商称未收到沟通,称就算现在房子卖的比较好也不会退款,又过了几天置业顾问打电话来质问我,且没有妥善解决沟通的意向。后续收到开发商单方解除认购书的函,完全不承认已知晓退房事项,没有协商的意向。没有收到过住建局的联系,是主动找到电话联系过住建,对于监管资金仅用于支付建筑费用且不能监管涉事企业的说法不予认可。

企业违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房发〔2006〕114号)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建立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及时公示“可售”、“订购”、“拟订合同”、“已签合同”等每套房屋的销售动态信息,销售现场的动态销售信息应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相一致。(未通过系统与蓉悦云熙开发商签订任何合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回复时间:2024-05-20 11: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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