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咨询]法律法规问题咨询
2024-05-11 12:30:53
已回复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恳请司法厅认真答复以下问题,不要敷衍笼统的答复: 上述法规明确规定在达到具体条件下才能进行竣工验收,这是事前规定,但是不良建设单位会在不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下,强行进行竣工验收,住建主管部门也不认真核查,这样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就顺利通过了。等到业主验房后,发现各种质量问题,投诉举报到住建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才对建设单位开具《分户验收弄虚作假》处罚及《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但是这个时候,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早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也已经完成,建设单位仅仅只需要进行整改就行,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比如原先已经合格的竣工验收是否还有效?竣工验收备案是否还能继续使用?住建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是否应该受到处罚?为什么法规只规定事前,却不规定事后问题如何处理?这是司法的缺失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回复时间:2024-05-22 15:14:15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进行评价 [点击这里进行评价]

注:办结回复后10天内网友未评价,将默认网友对该回复“满意”。

同领域留言 更多>>
同类别留言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