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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建设单位在某新建小区项目竣工验收过程操作
2024-05-11 12: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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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根据上述相关法规,恳请省住建厅认真一一答复以下所有内容,不要敷衍笼统的答复: 一、针对第五条规定“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该新建小区实际情况是,建设相关单位在需要审核签字的地方都是“审核通过”,分户验收表上各项内容也全部“验收合格”,住建主管部门也没有发现任何需要整改的情况,该新建新区2022年8月就顺利进行下一步竣工验收了。然而在2022年11月该小区开启交付后,很多业主验房发现各种质量问题,经过投诉举报,住建主管部门在2022年12月5日查实建设单位存在分户验收工作弄虚作假,那么该新建小区前期的“已经合格的分户验收”是否还合格呢?该新建小区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应在2022年12月5日之后进行? 二、针对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该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把需要审核意见、竣工验收意见都按照“合格”来处理,住建主管部门表面上看竣工验收没有问题,该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工作在2022年9月就顺利完成了。然后经过投诉举报,在2024年3月住建主管部门针对该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问题,并开具了《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那么该新建小区竣工验收时间是否应在2024月3月之后? 三、在问题一和问题二中,建设单位都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执行,耍小聪明,本末倒置,都是先把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上都达到“合格”,在达到交付截止时间后,业主投诉举报建设单位前期隐藏的各种质量问题、违法行为,住建主管也仅仅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而已,并未对建设单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可见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成本多么的低廉,建设单位也就肆无忌惮的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鉴于这些情况,住建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2024-05-17 17: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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