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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省内资阳市社保违法处理合规性依据的疑问
2024-05-10 19: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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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4月在四川问政平台投诉资阳市本级医保局未依法行政履职的问题:我与资阳车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第一个月没有为我依法缴纳社保五险,投诉到社保局后仅补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险,未补缴基本医保及生育险。本人将该事件又投诉到资阳市医保局,医保局处理结果称:“根据资阳市政府有关文件,不强制单位补缴,而且资阳市的医保操作系统也无法进行补缴。”资阳医保局如此的处理结果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规定的强制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五险)的法定义务。地方政策不应当违反国家上位法,如若资阳地方市政府有关部门执意如此处理,望给予正式的行政回函作为本人进一步维权依据。 资阳市医疗保障局平台留言回复如下: 2024年4月30日上午10点30分,我局工作人员与您进行电话联系。依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资府办规〔2022〕7号)规定,参保人员欠费3个月内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的待遇追溯享受;欠费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续保缴费的,可先补缴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的待遇不追溯享受;断保一年以上不再补缴断保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有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以上处理回复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资阳医保局依据的以上地方文件规定并不适用于企业漏缴职工医保的事件处理,依照法律资阳医保局应当追缴。目前企业漏缴职工医保的违法事件未得到任何解决。请问资阳市地方政府依据的这份文件内容是否有悖国家上位法规定?全国执行的不是同一个《社保法》吗?同时,如资阳市地方政策与成都市等省内多地政策确不一致(成都市依法可全部追溯补缴),资阳医保局决定对被投诉企业漏缴职工法定社保五险其中的医保及生育险一事不予追缴,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资阳医保局是否应当向投诉者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理结果(书面回执),作为本人提交法院受理的合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十三、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可以补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12345网络理政中心
回复时间:2024-05-11 11:25:12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4-05-21 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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