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二环路东一段与香木路路口处,分别有一家水果店、蔬菜店长期占用人行道摆放蔬菜水果经营贩卖,导致人行道变窄造成通行不便。多次在12345热线反映投诉,都转至府青路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协调办处理该事项,府青路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协调办除了对占道经营的两家商户进行劝导以外,并无其他任何有效的处理办法。
目前,两家商户经过多次投诉后,占道经营已成为顽疾,感觉他们的态度就是拒不整改,愈演愈烈。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都明确规定了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占道的设施和物品。尤其是第二十一条,都明确写了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请问,府青路街道办事处连一个占道经营都无法彻底处理吗?如果占道经营不归属街道办管辖或者街道办无力管辖,那么能否让能管的部门去管?
请问,在已有明确的管理条例下,为什么处理不了这两家占道经营的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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