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投诉]合生汇维修店胁迫消费者,手机维修费2千变
tjufsyzljy
2024-05-08 19:23:41
已回复

事情经过:202443021时,本人独自前往温江区合生汇苹果手机维修店维修一台进水的iPhone 13。手机维修到一半,维修人员要求本人签署一份开通该店会员的合同(会员开通费用3650元),并声称:不签则不能继续给我维修,签署合同后能够免除此次维修的2000元费用,可将“赠送”若干手机配件。本人进店维修手机时无亲友陪伴,没有手机将无法联络亲友、寸步难行,因此,在3名男性店员的胁迫压力之下,只能无奈签署了该合同。该合同的签署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签署合同后对方没有给本人留存任何的合同副本或凭证,同时未开具维修费用发票。本人支付会员费后,是该店店员主动拆封了苹果耳机,本人后续试用后发现该耳机质量很差,并非正版的苹果耳机。

本人于51日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后续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仅通过回拨电话形式告知已协调商家处理,但商家仅同意退还有质量问题的耳机费用,并坚称其他费用不可退(实际上已构成销售产品的行为)。本人于58日再次拨打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后,工作人员以“你已经是成年人,应当理解签署合同的效力”等类似理由,拒绝了本人要求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的申请。

 

 

 

店家违法情况:

店家存在强制交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未开具相应发票、胁迫签订合同等多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以下多项法律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现向相关部门提出本人诉求:

1)希望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并要求该手机维修店向本人退还多收的1650元的“会员费用”,本人亦将退还所谓的“手机配件”

2)本人在问政四川平台上查询到该手机维修店具有多起投诉纠纷,均涉及销售劣质产品:

https://ly.scol.com.cn/thread?tid=3194943

https://ly.scol.com.cn/thread?tid=3183993

https://ly.scol.com.cn/thread?tid=3179628

希望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手机维修店进行并案处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05-13 17:26:17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进行评价 [点击这里进行评价]

注:办结回复后10天内网友未评价,将默认网友对该回复“满意”。

同领域留言 更多>>
同类别留言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