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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街道使用行政权力暴力干涉民事行为,需严查
2024-05-08 14: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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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成华区跳蹬河街道办事处表示“陆续”收到部分业主的“书面投诉”,于是于2024年5月7日撤销了红枫岭三期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认定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留言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依据行政权力暴力干涉民事行为的典型,背后恐有利益输送,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明确了业主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即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在成华区人民法院也有在诉的撤销权诉讼,跳蹬河街道办事处仅接到部分业主的书面投诉,未经法院审理判决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确定违法的情况下,径直以行政手段认定业主大会表决违法并进行撤销。即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街道办可以对违法决议进行撤销,但街道办是否应当先认定决议违法再进行撤销?脱离了认定违法程序,那街道办是否可以随意认定业主大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均是违法决议?


2、跳蹬河街道办事处认定业主大会的决议行为,究竟是违法还是侵害其他业主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可以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或者书面方式进行。第三次业主大会采用的是电子投票表决与书面表决同时使用的方式,那么为什么跳蹬河街道办事处一定要提交书面表决票的存根?否则就径直认定违法?


3、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文件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均是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工作,即便要撤销业主大会的决议,也应当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先认定业主大会的决议违法后(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再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撤销。跳蹬河街道办事处在未认定是否违法的情形下径直撤销决议,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及越权行使职权行为。


4、退一万步讲,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也应当在30日内认定决议是否违法。根据公示文件可知,第三次业主大会早在2024年1月29日即已进行公示,跳蹬河街道在长达3个多月(已超期)的时间里都未认定决议违法,反而在业主委员会发布必须进行物业交接的最后一日(交接日为5月8日0点,撤销公示发布于5月7日)认定违法并撤销,其中是否与物业服务单位有利益输送?是否涉嫌为物业服务单位站台?请详查并严肃处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跳蹬河街道办事处
回复时间:2024-05-10 14: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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