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好!
《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20〕8号】第十一条规定“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另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想咨询:若因当前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原因,一段时间内无法办理成都本地社保(可能会导致成都社保暂定的风险),但工作地仍然在成都。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影响不动产权属登记或会导致后续优惠返还(并未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离开本市)?
如若有影响,想请问能否有任何其他方式解决(比如提供工作证明或常驻证明等)?
感谢,回复为盼!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进行评价 [点击这里进行评价]
注:办结回复后10天内网友未评价,将默认网友对该回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