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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绵阳国税局对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扣除的
2024-05-06 16:38:08
已回复

曹书记您好:

        本人在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事务过程中,发现从2019年至今没有填写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故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重新填报。根据专项扣除结算后,自2020年-2023年均有不同额度的退税,故提交了退税申请。

        但退税申请在绵阳安州国税局人工审核后多次退回,本人按照要求逐一上传了所需资料。

        近日,安州国税局再次退回,电话咨询后解释是由于本人配偶在成都市内有宅基地自建房,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并且强调绵阳市国税局对自有住房的把握尺度为:即使在江油市有房但在绵阳市区上班的,均被视为在绵阳有自有住房,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但本人查询到“问政四川”相同问题,成都市国税局2024年3月21日的回复为“如果住房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或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视为无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为此,本人咨询,绵阳市国税局对自有住房的把握尺度是否真如安州国税局的解释?如果那样把控,岂不是要求在绵阳市区上班的江油人每天往返于市区和江油的自建房之间或者直接剥夺了这类纳税人依法享有的专项扣除权利?是否可以基于补税积极、退税便捷的对等原则,多跟提出退税申请的纳税人进行沟通,具体了解情况后再做出是否退回的处理?

(特别说明:本人配偶为成都温江人,在温江农村有宅基地自建房,本人和配偶均在成都市区上班,不可能每天往返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和单位之间,故在工作地附近租房;另外,本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址为绵阳市安州区,交税到绵阳安州国税局,但工作地点在成都)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市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4-05-07 14:48:56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5-09 16:37:53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5-11 09: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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