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司于2019年10月30日,由朋友介绍中间人"唐*"介绍"四川商贾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融资业务。
期间对我司的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查并收取了3万元的前期调查费用。
作出2亿元的融资方案,首次收取了2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
期间要求出席各种高消费场所,指定购买礼物等手段,花费我司约20万元。
随后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过程贿赂我方律师,各种借口表述项目存在瑕疵,要求回成都再定。
回到成都后又以先行支付利息共管为由,要求我司再次到指定支付237万到成都兴业银行人北支行进行共管,随后便通知说项目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启动,并将总数26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前置利息扣除,我司坚决反对,随后商贾通"黄*"为首等人进行威胁,最后以扣除100万元作为了结。
随后到兴业银行人北支行办理手续,银行只退回157万元,其余银行划到"唐富*"个人账上。
前往荷花池派出所报案,民警不予立案,并告知报案人不给不予立案回执,让当事人本人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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