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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罗江法院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28 23:38 已回复

尊敬的李文清书记:

您好!

迫不得已、实属无奈,公民甘某春向您据实举报罗江法院执行局违规执法,罗江公安局不作为,本人财产权益受到巨大损失。老百姓的血汗钱不能白白丢失,法治社会,正当权益不能得不到伸张。具体事由附《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626民初16号》文件、《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2021)川0626执1228号》。本人为该案件房屋共有产权人之一。

罗江区法院执行局的违法违规操作:一、产权人之一甘某玲是交了罗江健身房内健身器材保全费的,保全的健身器材被罗江法院拍卖,但法院没有任何人通知她,在产权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把拍卖款分配他人。二、被告人在绵阳开的健身房被罗江法院查封,扣押的健身器材被转移,至今下落不明,罗江法院和罗江公安相互踢皮球。三、罗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4日移送罗江区公安机关侦查案号(2021)川0626执1228号,至今未果。

甘某玲作为主要维权人,维权之路及其艰辛困难,身心俱疲,多次往返罗江法院,罗江公安,罗江信访办,三年毫无进展,作为共有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办实事,三年了,民事判决都没法落地,不知道这其中有何隐情?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试问是谁在践踏法律的威严?请政府为民做主!不能一拖再拖!!肯盼解决!!!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德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9 11:48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5-08 11:24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针对您所投诉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针对您诉求中提及的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目前,该案件还在调查取证中,因本案所涉公司涉及民事纠纷众多,我局侦查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但其公司法人至今下落不明,待案件全面、深入调查后,才能确定是否对涉及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查中。
以上回复我局办案民警已于4月28日电话与您联系,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我局刑事侦查大队电话18280556110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来信!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问题甘某春(是前一个信访件所涉案件当事人甘某玲亲戚,但不是信访所涉案件的当事人,其自称是甘某玲信访案件所涉案件的房屋共有产权人之一,在甘某玲信访之后以与甘某玲相同的信访方式提出信访诉求)向问政四川求助。反映本人的财产权益受到巨大损失。具体事由为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626民初16号、《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2021)川0626执1228号》。1.产权人之一甘某玲交了罗江区健身房内健身器材保全费的,保全的健身器材被罗江区人民法院拍卖,但法院没有任何人通知甘某玲,在产权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把拍卖款分配他人;2.被告在绵阳开的健身房被罗江法院查封,扣押的健身器材被转移,至今下落不明,罗江公安和罗江法院相互踢皮球。甘某玲作为主要维权人,多次往返于罗江公安、罗江法院、罗江信访办,三年毫无进展。甘某春作为共有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请求政府处理。二、核查及办理情况(一)案件情况本院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甘某玲与被告吴某华、四川菲特豪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菲特豪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绵阳石桥铺分公司的健身器材,并依法指定了分公司负责人刘某进行保管。2021年6月29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案号为(2021)川0626执1228号】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到四川菲特豪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绵阳石桥铺分公司对查封健身器材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发现之前查封的设备已下落不明,负责保管的责任人刘某也联系不上。2022年4月25日,我院向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送达移送侦查函,要求对保管人刘某立案侦查。目前,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对此案正在侦查之中。(二)办理情况接到该信访件后,我院办信人员立即与信访人甘某春联系沟通,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1.关于甘某玲交了罗江区健身房内健身器材保全费的,保全的健身器材被罗江区人民法院拍卖,罗江法院没有通知甘某玲,把拍卖款分配他人的问题。我院于2021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罗江区菲特豪斯壹陆伍壹健身中心名下的健身器材进行了司法拍卖,最终以21549元成交。因潘某丽、蒋某辉、卿某蓉、蒋某玉与罗江区菲特豪斯壹陆伍壹健身中心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已有生效裁判,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潘某丽、蒋某辉、卿某蓉、蒋某玉劳动争议的执行款属于优先债权,在司法拍卖款中应优先支付,上述执行款项支付后无余款,故依法未对甘某玲进行分配。甘某玲的执行款项至今未得到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的保管人刘某转移了保全的财产所致。2.关于被告在绵阳开的健身房被罗江法院查封的健身器材被转移,至今下落不明,罗江公安和罗江法院相互踢皮球的问题。2021年1月21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菲特豪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绵阳石桥铺分公司的健身器材,并依法指定了分公司负责人刘某进行保管。在执行中发现刘旭将保管的健身器材非法转移后,于2022年4月25日,向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送达移送侦查函,要求对保管人刘某立案侦查。我院执行局曾于2023年6月2日与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多次催促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加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案件的侦办。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反馈称:此案正在侦查之中,正在进一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需要一些时间,该案刑事侦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后续的侦办措施。综上,甘某春所反映的信访问题,因被执行人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唯有对嫌疑人刘旭进行立案侦查后看能否挽回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因该信访人甘延春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案件侦查,只有待刑事案件办理结束后,本院才能采取下一步措施。目前,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对此案正在进一步的侦查中,请甘某春耐心等待侦查结果,待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向我院反馈侦查结果后,我院执行法官会第一时间告知甘某春。办信人员告知甘某春,在以后的办理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来电向我院执行法官咨询。
如您对以上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3121966、18515709651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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