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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农村住宅产权问题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26 09:05 已回复

本人已在外地工作,非遂宁户籍。家中母亲为农村户口,有农村住宅及宅基地。请问母亲能否转让农村住宅产权给我?我是否对农村住宅有继承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船山区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6 15:00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给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目前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留言!
此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船山区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9 09:15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等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农业农村部《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等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下一步,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加强督促指导,继续践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宗旨,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
如您仍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0825-3180066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将耐心细致地为您解答。感谢您对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信任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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