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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求助】电瓶车合法性及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Dinslom  2024-04-26 08:51 已回复

《超标电动车事故认定复核申请补充资料》

尊敬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局相关领导:


  我是受害者父亲丁*兵,基于以上事实,现就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关于超标电瓶车属性的异议,特向贵局提交补充申请。


  在此次事故中,所涉及的某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电瓶车,在购买时遵循的是 GB17761-1999 标准,原本应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然而,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该车却被认定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交警判定为机动车,还需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但令人困惑的是,当前对于超标电动车的属性认定,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且统一的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则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或是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同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也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超标电动车的具体管理和认定,依然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


“电动车管理不能搞一刀切,不能让老百姓无路可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于2004年5月1日,至今也没有对相关条款予以更改,可见它的谨慎与权威性。相关权威也明确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将超标车定义为机动车,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超标电动车不等于机动车。


随着社会的发展,超标电动车的使用越发普遍。然而,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尚未明确将超标电动车归为机动车,国家也未对其进行机动车式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广大民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有违公平原则。超标电动车在实际使用中,其性能和特点更接近于非机动车,公众在购买和使用时,也是基于对其非机动车属性的认知。


我们认为,对于超标电动车的性质认定和管理,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公众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这一问题,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超标电动车的管理,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道路交通安全。


  在此,我诚恳地请求复核部门能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重新审视此次事故的认定。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实际情况以及超标电动车在社会中的使用现状等因素,对事故认定进行全面、准确的复核。


生命不是用来检验真理的,因为生命只有一次。衷心希望复核部门能认真对待我的申请,得出一个合理、公正的结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


此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8 17:14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属地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24年02月08日,林某太驾驶川AN99**“波罗”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区方向沿都江堰大道三段(沙西线)往郫都区方向行驶。14时44分许,林某太驾车行驶至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三段天马镇“二郎村二组公交站”前路口,与由其行驶方向左侧道路驶出并直行通过路口的丁某月所驾悬挂川AN225**号牌的“安尔达”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并致丁某月当场死亡。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悬挂号牌为川AN225**的二轮电动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相关情况交警大队钟警官于2024年4月22日11时36分许与您通过电话进行过沟通解释。您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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